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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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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定義 1. 本細則的詞語除因上下文中另有解釋外,否則定義如下: 「本細則」指由主辦機構不時予以修訂的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展覽會」指參加表格內註明的由主辦機構籌辦的展覽會。
「展台」指攤位,包括本細則第10至16條及19至22條所述的自行蓋建的攤位。 「主辦機構」指香港貿易發展局。本局是展覽會的推廣及主辦機構,負責規管及監控展覽會的所有事宜。 「宣傳品」指參展商擬在展覽會展示、派發或使用的推廣禮品、產品目錄、小冊子及所有及任何廣告及宣傳品等等。 「展覽淨地」指展覽空地。 「標準展台」指根據本細則第17及18條所述的攤位。 「展覽攤位」指根據本細則第8條分配予參展商在展覽會作展出之用的面積。 「攤位」指展台及/或標準展台。 參展資格 2.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參展商的參展申請。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接納參展申請的參展商,即使已連同申請繳交或被接納全部租金,也不表示已獲主辦機構授權參展。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參展申請,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2 所有參展商必須是根據適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國經營業務的合法註冊的公司/商業組織。主辦機構可以隨時要求參展商出示最新的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或其他公司/商業註冊文件、名片及/或產品目錄及/或主辦機構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以證明參展商正在經營實質業務。 3. 展覽攤位僅供參展商在展覽會期間作拓展貿易之用。在蓋建攤位以及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以主辦機構滿意的方式使用獲配的展覽攤位。假若主辦機構不滿意參展商使用展覽攤位的方式,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清除全部或部份已分配給參展商的展覽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所涉費用概由參展商承擔。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參展商不得就展覽攤位的租金或任何其他已付款額提出退款索償。 付款 4. 每個參展申請必須附有適當的申請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申請費將不獲退還。 5.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要求參展商繳付額外的無息按金,作為賠償實質或潛在毀壞的保證金。 6. 假若展覽攤位的申請被拒,主辦機構將於發出有關拒絕申請通知後30天內,向參展商退還已繳付的申請費,唯不會支付利息。 7.
假若參展商於收到申請被拒通知前或於申請獲接納後撤回申請,不論理由為何,已繳之申請費將一概被沒收。 8.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分配展覽攤位予攤位及該等攤位的位置,所有決定均屬最終決定,所有有關更改的要求均不獲受理。 8.2
參展商如欲在攤位使用與其在申請表格填寫不同的另一名稱,必須在展覽會開始前最少3個月向主辦機構發出更改名稱的通知,同時一併提交以下文件:- 8.3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申請獲主辦機構接納後,現有的兩名或以上股東實行拆夥,主辦機構有權就展覽攤位作以下安排:- 9.1 參展商獲准在展覽會展出及(在非專有情況下)使用展覽攤位或攤位的授權僅屬個人所持有,參展商不得將有關權利轉讓、轉授、分包、分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與任何第三者共用。任何參展商如被主辦機構發現以轉讓、轉授、分包、分租或任何其他方式與第三者共用其展覽攤位或攤位(一切以主辦機構的決定為準),必須立即退出展覽會、拆除其攤位及撤走展品,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9.2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將曾違反本細則第9.1條的參展商紀錄在案,並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容許該等參展商或彼等任何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及所有活動。 9.3 參展商如欲在其展覽攤位或攤位推廣、派發或展示附有其全資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參展商是該等公司的正式代理或分銷商)名稱之名片、物品或展品(推廣性質或其他性質),或容許這些公司的僱員或代表駐守展覽攤位或攤位,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並連同能證明參展商與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之間關係的文件一併呈交。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並會可在批准有關申請時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為避免任何疑問,如參展商在未得到主辦機構事先許可或抵觸上述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派發或展示任何附有第三者名稱的名片、物品或展品,或允許其僱員以外人仕駐守其展覽攤位或攤位,即會被視作違反本細則第9.1條處理。 9.4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在展覽會佔有超過一個展覽攤位。 9.5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由同一東主或股東擁有的兩家或以上參展商將展覽攤位或攤位合併,或在不同攤位展示相同貨品或產品系列,即使其參展申請已獲接納。 蓋建攤位 10. 攤位及展品重量不得超過每平方米1,200千克(每平方尺250磅)的地面負荷限制。 11.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認可規格、主辦機構所定標準或展覽會規則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擔。參展商按主辦機構規定重建攤位所涉的額外費用或任何其他有關損失或毀壞,一律不得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索償。 12. 租用展覽淨地的參展商,可委託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或自僱承建商設計及蓋建其展台,唯展台設計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呈交主辦機構審批。 13. 任何在展覽場地進行的工程必須符合香港現行法律及條例以及主辦機構的規定,參展商與其代理、承建商及分包商均須予以遵守。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阻止任何違反上述任何法律及條例的工程進行,參展商不得就任何有關損失或毀壞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提出索償。 14.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天花結構懸垂攤位構件或照明裝置。 15.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地台表面裝設用作鞏固圍板及其他展台構件的固定裝置。 16. 租金並不包括清除及處理木箱、展台構件或其他物品的費用,參展商須為此根據展覽場地徵收的費用或主辦機構合理決定的其他金額繳交額外費用。 標準展台 17. 標準展台由主辦機構指定的承建商提供,設計劃一。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改動標準展台(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牌、字樣及構件)。 18. 任何裝飾、展台構件或展品的高度不得超過2.5米或標準展台的高度,以較低者為準。 在展覽淨地自建攤位 19. 參展商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6星期將展覽淨地設計草圖及圖則正本一式三份呈交主辦機構審批。圖則比例必須合理,不得少於1:100,並須註明十足尺寸以及詳附相關資料,如平面布置圖、展台正視圖、裝置、地毯、用色與用料、流動展品、視聽器材、展品重量及點荷載。 20. 假若自建攤位的設計草圖及圖則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批准,參展商不得在展覽場地蓋建攤位。主辦機構有權拒絕批出草圖及圖則,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1. 所有自建攤位的設計、攤位用料及建築必須符合展覽場地的規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公營機構或部門所定的有關規例。 22. 自建攤位的運輸、裝嵌、拆卸和清理一概由參展商負責。除非主辦機構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工程必須按照本細則所訂安排在指定時限內進行。 電力裝置 23. 展覽場地內只准使用電力作為光源或電源。 24. 所有電力工程必須由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進行,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電力裝置設計草圖及圖則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兩個月呈交主辦機構審批。主辦機構可在審批設計草圖或圖則前要求參展商作出修改,或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審批。 25. 電力供應為210-230伏特、單相。參展商也可預先向主辦機構要求供應較高伏特的三相電力。最高的電力供應為每15平方米的展覽面積20千瓦特。 26. 無論來自總電源、電池或發電機之電力,一律只能經由展覽場地的指定承建商供應。 攤位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27. 參展商須全權負責採取預防措施以保護公眾人士免受任何移動或運作中的展品所傷,例如安排保安人員或其他保障方法。此類展品只可由參展商授權的合資格人士操作或進行示範及不得在無該等人看管的情況下運作。參展商如欲展示此類展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 28. 參展商如欲在展覽會上使用激光產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參展商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兩個月將有關申請呈交主辦機構審批。 29.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廣告宣傳或示範,包括舉行時裝表演。 30.
任何音樂演奏,包括在時裝表演中使用音樂錄音,必須經以下機構批准: 所有與申請音樂演奏相關的費用與開支一概由有關個別參展商承擔。 31.1 任何參展商只可在其攤位派發其宣傳品,不得在展覽場地內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示範或招攬生意。展品及廣告牌不得放在其攤位以外。 31.2 參展商只可展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展品及宣傳品。 32. 參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貼上懸掛或以其他方式貼上任何貼紙、海報、懸垂物或其他物品。 33.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使用壓縮氣體所填充之氣球。 34. 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有一名合資格及認可代表在攤位當值,該名代表必須對參展商的產品及/或服務瞭如指掌,並有權就參展商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事宜進行洽商及簽訂合約。參展商必須交出確認(形式將根據主辦機構合理要求)該名代表遵守本細則以及主辦機構或其代理在展覽會舉行前或舉行期間發出的所有指示。 35.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撤除或要求參展商立即撤除任何在其攤位或任何範圍或展覽攤位擺放或展示的產品、宣傳品或其他物件,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招致的損失、毀壞或開支負上任何責任。 36.1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36.2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 參展商須知 」)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36.3 假若有投訴人/參展商(「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該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37. 攤位裝嵌、構建及布置必須於主辦機構指定的時限內進行,並須於緊接展覽會開始當日前一天下午6時前完成。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為未能按時完工的展覽攤位或攤位進行裝嵌、構建及布置,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38. 參展商只有在展覽會不向公眾開放時,並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同意方可修理或改動攤位或展品。 39. 未經主辦機構特別批准,不得在展覽會最後一天的正式結束時間前拆卸或撤除攤位或展品。 40. 所有視聽器材所產生的音量不得對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構成任何滋擾或不便。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指定一家或以上獨家視聽器材供應商,參展商須向該等指定供應商租用器材。 41.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在展覽場地擅自攝影、錄音、錄影、轉播及廣播,也不得准許他人進行這些活動。 42. 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公開拍賣。 43. 參展商必須將其所有人員、代理或代表的詳細資料在他們獲准進入展覽場地前呈交主辦機構審批及登記。該等人士一經認可(「認可人員」),將獲發工作證,以作識別身份及入場許可之用。參展商謹此承諾確保其認可人員:
(a) 在展覽場地時,於顯眼位置佩戴工作證; 宣傳 44. 主辦機構將在海外及香港為展覽會安排及負責進行所有宣傳活動。參展商或其代理不得就整體展覽會的宣傳接受或安排任何訪問、發表公告、新聞稿或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45. 參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獲准於展覽會中參展而取得的有關主辦機構或任何參展商的業務或事務的技術性或保密資料,也不得容許其展覽會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這些資料。 攤位物料/宣傳品與展品的進場及撤場 46. 參展商必須按照主辦機構的安排及於指定時間內遷進展覽場地。 47. 運送物品往返展覽場地,以及接收、布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責。 48. 在展覽場地鋪有地毯的範圍內不得使用油壓唧車。 49. 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結束後,立即按主辦機構的安排及在指定時間內撤走參展商的所有展品、攤位物料/宣傳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擺設。任何遺留在展覽場地的參展商展品或攤位物料/宣傳品均被視作棄置物,主辦機構將予以清理,費用一概由有關參展商承擔。任何因處理該等物品所得的收益(如有的話),全歸主辦機構所有,主辦機構毋須向有關參展商呈報收益。 50.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委任一家或以上獨家承包商處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進場及撤場事宜,參展商必須使用該等獨家承包商的服務。 參展商網站的連結 51.
參展商網站: 52. 參展商同意並歡迎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網站上與參展商網站建立及提供超文本連結,期限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參展商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因主辦機構提供或移除超文本連結或主辦機構網站服務的任何中斷(不論是否由主辦機構或其僱員造成)或與之有關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 53.
參展商向主辦機構保證其網站不含任何以下內容: 參展商的承諾 54.
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承諾其將: 55.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封鎖或刪除主辦機構網站與參展商網站之間的連結,毋須事先通知,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56. 對於在主辦機構網站介紹或連結參展商網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毀壞或傷害,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放棄對主辦機構提出任何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的所有權利。 57. 如有任何瀏覽者透過主辦機構網站的連結進入參展商網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參展商網站的資料,或作出其他侵權行為,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58. 參展商承諾悉數賠償主辦機構因其網站與參展商網站的超文本連結或與之有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免責條款 59. 除因主辦機構或其僱員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外,參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或參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參展商或訪客的產品或其他財產,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傷害或其他毀壞,主辦機構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概不負責。為澄清疑問,任何因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恐怖襲擊恐嚇、暴亂、示威、內亂,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辦機構控制範圍以內之成因所引致或構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均不會被視作主辦機構或其員工之疏忽。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所授出的任何批准並不構成主辦機構對批准標的事項任何形式的認可。 60. 參展商與其他人士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進行或因展覽會而導致的接觸或交易結果,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1. 參展商保證按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僱員的要求悉數賠償他們因參展商在履行本規則項下任何協議時疏忽、故意失責或進行欺詐,或因參展商違反本細則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索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62. 參展商必須負責購買保險,投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為其陳列品、展品及展台因失竊、火災、水災、公眾(包括佔用者責任)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損失或毀壞,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 63. 參展商必須就本細則可能對其構成的所有潛在責任,以及可能因疏忽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購買保險,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任何因參展商或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的行為或遺漏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任何財產造成的損失或毀壞,概由參展商負責賠償。 64.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就參展商因展覽會而虧欠主辦機構的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申索),扣押參展商在展覽場地的任何財產。 棄權聲明 66. 主辦機構未有行使本細則賦予的權利,並不等如其後不會執行本細則,亦不等如放棄行使對其後違規行為的權利。 終止參展資格 67. 發生以下情況時,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參展商在展覽會及任何其他由主辦機構主辦之展覽會參展的資格及封閉其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69.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67(k)條終止,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退還全部已繳租金。參展商不得就任何與參展權被終止有關的損失或賠償向主辦機構索償。 延遲及取消展覽 70. 假若出現主辦機構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禽流感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恐怖襲擊的顧慮、暴亂、示威、旅遊限制、宵禁、疫症、禁運、騷亂、法律訴訟、任何形式的工業糾紛、政府規例、缺乏或被拒絕給予任何政府或第三方批准、執照、同意或許可、主要運輸系統中斷、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令主辦機構認為不可能或不可行或不適宜按原定計劃舉辦展覽會,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更改展覽會的日期至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延期到較遲日子)、或取消展覽會、更改展覽會性質或模式、縮小展覽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覽會展期,毋須向參展商負任何責任。參展商不得就主辦機構根據本條款延遲、取消、更改、縮小、縮短或延長展覽會等行動而向主辦機構、其代理或代表索償,不論是關於損失或毀壞,或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款項。 71.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更改展覽會的圖則、場地性質或地點,毋須通知參展商。在主辦機構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能酌情按比例發放攤位租金津貼,但並無責任對參展商作出任何進一步賠償。 72.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允許參觀者參加展覽會(包括但不限於決定任何進場規定或程序)。參展商確認主辦機構並無承諾或保證展覽會的參觀者人數及展覽會的結果,並同意在此方面不會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任何申索。
附加規則 75.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解釋、更改及修訂本細則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布附加規則 (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手冊)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經修訂之細則及附加規則將在刊登於本局網站 http://www.tdctradefairs.com時立即生效。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一經刊登於本局網站 http://www.tdctradefairs.com,即表示閣下已知悉該等細則及附加規則,並接納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主辦機構對本細則及任何附加規則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釋將是最終決定,並對參展商具有約束力。 76. 展覽場地規則是本細則的組成部分,並納入本細則內,參展商必須遵守。假若展覽場地規則與本細則有任何分歧,當以本細則為準。參展商可向主辦機構索取展覽場地規則文本。 與參加表格抵觸 77. 假如本細則之條文與參加表格出現抵觸,一概以本細則的條文為準。 監管法例 78. 本細則受香港法例監管,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此中文版本僅供參考,一切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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